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转专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学校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成员、各系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等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审定本学院制定的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学院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定期发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转入条件及选拔推荐依据、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等。
第三章 选拔条件及限定要求
第五条转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符合转入专业的准入条件和高考招生章程中相应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六条大学生入伍后退役复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允许转专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不允许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3.专科专业转本科专业;
4.应予退学学生;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6.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7.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8.其它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做限定性要求,学院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资源、社会需求等情况自主设置各专业选拔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学院提供的各专业转入计划数每次不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 10%。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四章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按学校每学期转专业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类)普通生转专业方案,由教务处统一在学校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按转入专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送至转入学院。原则上学生所在学院不得限制学生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按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进行考核,按可接受名额择优录取。通过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转专业拟录取名单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文。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批准转专业学生开学初办理转专业手续并试读两周,如不适应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成绩转换规定》做好转入学生已修学分认定、转换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已考核通过的通识课不必重修。
第十七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文件《浙江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有所调整与本管理办法有分歧,将以上级文件最新要求为准,具体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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